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臺北校區進修部二技單獨招生
公告處室 進修部綜合業務組
公告日期 2024/2/16 下午 09:37:36
附加檔案

(無)

公告內容
一、考生於錄取後,經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證發現與報名資格不符【含專科應屆畢業生於錄取報到時未能如期繳驗學歷(力)證書】者、或所繳交加分所需之各種證件,經事後查證與事實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報名者不得異議。
 
二、因暑修或其他原因,未能於報名時取得學歷(力)證書者,得填寫切結書,准予先行報名;但至錄取報到時仍未取得學歷(力)證書者,一概不得報到。
 
三、報名考生於繳驗學歷(力)證件時,若影印本已加蓋原發給學校戳記,則不必再繳驗正本;影印本未加蓋原發學校戳記,則須繳驗正本。
*四、報名考生若更改姓名者,其所應繳之各項證件必須先至原發單位更改姓名,或報名時持戶籍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否則不得報名,錄取報到時亦同。
*五、報名考生辦理報到需繳驗學歷(力)證件正本(影印本加蓋原校戳記不能視同正本),未能提出學歷(力)證件正本者,一概不得報到。唯國內學歷(力)必須繳驗中文學歷(力)證件正本,未能提出中文學歷(力)證件正本者,一概不得報到。
以國外學歷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含中譯本)。
(二)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含中譯本)。
(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申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六、男性報名者注意事項:
(一)取消「男性須役畢或無常備兵義務,始能報名」之限制。【依內政部台(89)內役字第8903837 號函、國防部鍊銪字第0890015674號函及教育部台(90)技(二)字第90188878 號函辦理】
(二)現役軍人應另繳交之證明文件
1.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憑各部隊出具能於113 年9 月30 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之「證明書」正本,始准予報名,此項考生應以一般生身分報考。
2.志願役之國軍軍職人員不得享受退伍軍人特種身分加分優待,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相關條文,由權責單位主官核定,持有准予報名之公文正本並以一般生身分報名。
3.上述准予報名之公文正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三)役男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及緩徵注意事項:
1.應徵役男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依110 年11 月25 日公布之徵兵規則第29 條及附件規定,請參閱附錄二】。
2.應受現役徵集者(年逾33 歲未應徵服役)不得申請緩徵。
 
七、報名者自取得有關報名資格學歷(力)證件之年資採計,可計算至113 年9月30 日止。
 
八、符合同等學力二、(一)至(四)資格如僅持歷年成績單文件報名者,辦理報到當日需繳交原校「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成績單正本」(影印本加蓋原校戳記不能視同正本),未能提出原校「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成績單正本」者,一概不得報到。
 
九、以同等學力二、(九)資格報名者,須另填附表四檢附相關證明,並請以「現場或通訊方式」始受理報名。
 
十、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僑生及港澳居民不得就讀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故不得報名參加本會招生入學,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在此限。
 
十一、非行政院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技術士證照,不得作為同等學力報名資格認定之用,且報名者,所持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等級之認定有疑義者,由本會召開之「職業證照適用類別疑義審查會議」審定,報名者不得異議。
 
十二、已參加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自行辦理之甄試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且已辦妥報到之考生,不得再報名參加本會招生入學,違者取消本會錄取資格,報名考生不得異議。惟甄選(含技優甄保入學)錄取之考生,如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其錄取資格而報名本會者,應填妥並經所錄取之學校同意後取得「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於報名時繳交本會,方可參加本會招生入學。
 
十三、報名人數如未達預計招生人數二分之一者,得調整或取消相關科組之開班計畫,於報名後分發前在網站公告取消開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