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臺北校區進修部四技單獨招生
公告處室 進修部綜合業務組
公告日期 2024/2/16 下午 09:22:34
附加檔案

(無)

公告內容
一、招生地點:
本簡章為臺北校區進修部四技單獨招生。另有新竹校區日間部及新竹校區進修部招生管道,考生應依報考校區、部別之簡章規定,辦理報名、成績查詢及錄取報到作業。
 
二、報名資格:
A 類考生係屬高職、綜合高中生及非應屆高中畢業生(含同等學力資格者)。
B 類考生係屬113 年應屆高中畢業生(含同年度取得高中同等學力資格者)。
 
三、錄取原則
(一)臺北校區進修部四技單獨招生,錄取採志願填寫方式辦理。
錄取原則係依考生總成績分數之高低及所填之志願序,進行錄取作業;每位考生於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志願序,請審慎填寫就讀志願序。
(二)A 類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分數以上者,依A 類報名考生之總成績排序,再參酌志願序,依序錄取正取生或備取生於A 類招生名額。若某系之A類招生名額已錄取額滿或無名額時,但該系仍有B 類招生名額,則得以A 類報名考生之總成績排序,再參酌志願序,依序錄取正取生或備取生於剩餘之B 類招生名額。B 類考生僅得依B 類報名考生之總成績排序,再參酌志願序,依序錄取正取生或備取生於B 類招生名額,不得錄取於A 類招生名額。
 
四、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2 年10 月5 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4087A號令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5 條規定及中華民國111 年4月25 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 1110036278A 號令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5 條規定,分發有案之僑生或港澳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者,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故不能參加本招生管道之招生。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在此限。五、具有役男身分者:服役期滿者持有退伍證明書影本;現役軍人報名繳交所屬權責主官(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當年發給之准考文件;113年9 月底以前退伍報名者繳驗服務部隊所發給之證明影本。